(一)政策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具有武汉市户籍,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分类: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补贴标准
两项险种现行补贴标准合计为673.19元/月/人。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只参加了一项的只补贴一项。
(四)文件依据
1.《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一)》(鄂人社函〔2019〕279号);
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办〔2015〕21号);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
(五)申请材料
初次申请时,个人填写《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1份,初次申请时提供,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每月或每季度提供《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诺书》,拟留件(A4规格,1式1份,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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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1份(在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无需提供),每季度提供,拟留件。
(六)业务流程
申请人可于每月或每季度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社区(街道)、区人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具体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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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咨询电话:
江岸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27-82716792
江汉区人才与公共就业服务中心:027-85709023
硚口区劳动就业管理局:027-83631915
汉阳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027-84883456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027-88936727
青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027-68865269
洪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027-87399767
东西湖区就业促进中心:027-83091090
蔡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027-84996831
江夏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27-87952017
黄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027-61005737
新洲区社区办:027-89354873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局:027-84892274、027-84752227
武汉市人社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027-63493049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政务中心医社保就业一事联办综合窗口:027-86779323、027-88230215
武汉长江新区社会事业局:027-8599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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