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复审规定。需要进行复审的病种,复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实施后开始计算。
具体为:
01 复审期限为2年的病种有:
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骨髓炎、病毒性肝炎、甲状腺功能异常、结核病;
02 复审期限为3年的病种有:
支气管哮喘;
03 复审期限为5年的病种有: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碍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
另外,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在省内正常转移接续且在武汉市正常参保的,已取得病种目录内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实行互认,原则上不需再次进行申请、鉴定、审核,即可直接按武汉市规定继续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